孙子专职照顾祖父母直至老人去世
一封由别人代书的遗嘱显示
祖父母生前曾表示把自己的住房送给孙子
但叔伯姑姑们不同意
指出遗嘱的代书者是孙子的妻子
要求判令遗嘱无效
法院会怎么判?
案情回顾 老高与老李分别系小高的祖父母,小高没有工作,专职照顾老高与老李生活直至二人去世,老高与老李后事由小高出资办理。老高与老李去世前立下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因小高照顾老人,二人去世后将居住的回迁房屋送给小高。 审判结果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高提供的代书遗嘱因代书人是小高的妻子,在代书遗嘱时双方是恋爱关系,这种特殊亲密的关系与小高取得遗产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代书人,因此其代书行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小高虽然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自愿赡养老高、老李并承担了丧葬费用,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小高可以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适当分配遗产”,是指与非继承人所行扶养行为相适应,和其他有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相比较的适当比例。小高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小高几乎尽到了对老高、老李两位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全部扶养行为,这正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并足以让社会、家庭给予褒奖。而本案其他继承人有能力扶养老人,但仅是在老人患病期间轮流护理,与小高之后数年对患病老人的照顾相比,高甲、高乙、高丙的行为不能认为尽到了扶养义务。据此,小高有权获得与其巨大付出相适应的继承案涉回迁房屋的权利。 五美律师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如何没有订立遗嘱或者是订立的遗嘱不具法律效力,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法定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继承遗产。 如果希望逝世后能够按照自己的遗愿分割财产,那就需要提前做好财富传承安排,寻找专业人士协助订立有效的遗嘱。 案件中,虽然小高最终能够取得相应的遗产,但是这过程却需要小高耗费时间与金钱与家人对簿公堂,这无疑对于小高的家庭关系带来的负面的影响。如果老高与老李可以提前合理规划财富传承方案,那么他们最爱的孙子就不需要在失去祖父母后还要大费周章启动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高甲、高乙、高丙为老高与老李的子女,案涉回迁房屋系老高、老李与高甲交换房产所得。高甲、高乙、高丙认为案涉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是小高的妻子,且没有见证人在场,遗嘱无效。小高以上述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老高、老李立案涉遗嘱合法有效,以及确认其因继承取得案涉回迁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