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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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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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约定探望权,对方不让看孩子?

发布者:李小非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134人看过

一、核心问题

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未对子女探望权作出约定/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想行使探望权,却被对方拒绝,能否单独提起诉讼?探望权判决后,能否申请变更?如何通过法律途径高效维权?

二、真实法院判例

1. 基本案情:伍某与王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0年共同生育女儿伍1。2023年,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仅约定“婚生女伍1由伍某直接抚养”,未对王某的探望权作出任何约定。离婚后,王某多次要求探望伍1,均被伍某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每月探望伍1两次。

2. 法院审理:

(1)法院认为,王某作为伍1的生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伍某作为直接抚养方,及其家庭成员,有协助王某行使探望权的法定义务;

(2)庭审中,双方就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法院调解无效后,结合伍1的年龄、日常生活地点、就读幼儿园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居住地址、离婚对子女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3)判决结果:王某每月可探望婚生女伍1两次,伍某一方应予以协助,不得无故阻挠、干涉王某行使探望权。

三、核心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四、关键法律解读

(一)探望权的法定属性:不以约定为前提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实体权利,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产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也不以离婚时是否有约定、判决是否有涉及为前提。只要是子女的亲生父母,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依法享有探望权,直接抚养方有协助的法定义务,不得无故拒绝、阻挠。

(二)单独起诉探望权的适用场景

两类情形,均可单独提起探望权诉讼:

1. 协议离婚: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对探望权作出任何约定,或约定过于笼统(如“随时探望”),导致无法行使探望权,对方拒绝配合的;

2. 诉讼离婚: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相关内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行使探望权,对方拒绝配合的。

(三)探望权判决的核心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法院审理探望权案件,核心判断标准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具体审查以下因素:

1. 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状况;

2. 子女的就读情况、日常生活地点;

3. 双方当事人的居住地址、工作时间,是否有能力协助探望;

4. 父母离婚对子女造成的影响,探望权的行使是否会加重子女的心理负担;

5. 子女的意愿(八周岁以上子女,法院会重点参考其真实意愿)。

(四)探望权判决后的变更问题

目前《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探望权判决后的变更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观点:

1. 应予受理:认为当事人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有新的合理需求(如子女升学、居住地址变更、直接抚养方阻挠探望等),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应受理变更申请,结合子女利益重新确定探望方案;

2. 不予受理:认为探望权的行使细节(时间、方式)容易发生变动,若允许当事人频繁起诉变更,会浪费司法资源,仅在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重大事由时,才受理变更申请。

律师实务建议:若有合理变更理由,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子女升学证明、居住地址变更证明、对方阻挠探望的证据等),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多数法院会结合子女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予以审查处理。

(五)探望权的中止情形

需注意:并非所有探望权都能正常行使,若出现以下情形,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

1. 探望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传染给子女;

2. 探望方有虐待、殴打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3. 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可能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

4. 探望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教唆子女疏远直接抚养方)。

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方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五、实操避坑提醒

1. 离婚时,探望权务必约定详细:避免约定“随时探望”“定期探望”等笼统条款,应明确探望次数、每次时长、探望地点、接送义务、寒暑假/节假日探望安排、能否带子女短期外出等,便于后续执行,减少纠纷;

2. 证据需合法、完整:偷拍、窃听的证据若侵犯对方隐私(如在对方家中偷拍),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不予采信;聊天记录、录音需保留原始载体,不得篡改;

3. 避免过激行为:对方拒绝探望时,切勿采取藏匿子女、威胁对方、围堵对方住所等过激方式,否则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影响自身探望权的行使;4. 兼顾子女利益:探望权的行使应以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不得强迫子女接受探望,不得在子女面前诋毁、指责对方,避免对子女造成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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