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标准新修改!私买进口药不再是犯罪!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 “假药”标准重新修改。
新的《药品管理法》对何为假药劣药,做出重新界定。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假药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以往《药品管理法》中的假药包括假药和按假药处理两种情况,本次修改将原法中按假药处理的个别情形直接规定为假药,不再保留“按假药处理”这个概念。原《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的,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以假药论处,现在已经删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就是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二、明确进口国内合法上市但未批准药物的,不属于刑事犯罪
新修改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第3款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
三、国外已经上市的药物,可以在国内优先上市,不用走冗长的审批程序了。
新修改的《药品管理法》第26条规定,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这缩短了引进国外有效新药的期限,减少了障碍。
这种立法明显回应了民众的呼声和舆情的需要,“我不是药神”式的案件的被告人终于迎来了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