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纠纷是否要进行政府处理这一前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有什么批准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擅自签订协议,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
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无效。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4.关于土地的排除妨害纠纷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