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张某(女)于201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从被告怀孕之后,被告以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不好,被告遂回娘家居住,原告以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和婚生子归原告抚养。
【过程】
因双方都同意离婚,一审法院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需每月给付300元抚养费,并对探视权一并做出了判决。原告对抚养权和抚养费部分的判决不服,上诉到中院。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委托我所,我所指派我为代理律师。
【结果】
经过对案情的仔细分析和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我方认为关于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于我方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婚生子从出生至今均由我方直接抚养,张某工作稳定,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其具备独力抚养孩子的能力,且父母十分疼爱外孙,平日尽心照料,张某本人还做过节育手术,而原告与前妻有一女需要抚养,故婚生子由我方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因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只是对抚养权部分有异议,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向,经过协商,上诉方(一审原告)同意放弃抚养权,每月给付抚养费。案子顺利审结,我方当事人对此案的结果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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