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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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在劳动争议诉讼刺破公司面纱追究资本家责任

发布者:韩春明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270人看过

实践中,公司欠薪跑路的公司屡见不鲜,用人单位已于发生劳动争议前注销的,劳动者是否可通过劳动争议诉讼获得相应补偿。司法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下直接在劳动法框架下突破民法和公司法对于“注销法人拟制人格已消灭”这一基本限制,直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进行裁判




一、劳动者与被注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是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基础,任何案件的进一步审理均以此为前提。劳动关系存在的最直接证据包括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记录、个税缴纳记录等,此外还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件。

如劳动者均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则需要根据审理一般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适用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劳动者与被注销法人是否曾存在劳动关系,并进而确认劳动者直接起诉被注销法人的股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该法人是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前即已注销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系用人单位,而非自然人,故如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人仍然存在,则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应当以该法人为当事人立案,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法人实体因注销而消灭的,依职权变更其股东为诉讼主体。

如法人在劳动仲裁阶段注销,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变更当事人为法人股东并作出实体裁决后,劳动者不服的,可直接以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裁决承担实体责任的法人股东不服的,亦可以其个人名义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在注销时是否可预期

此处的可预期是指注销时的公司股东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与其员工可能在公司注销后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因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规定通常情况下长于公司注销程序所需时间,故公司股东在清算或办理注销登记时是否已知晓或应当知晓存在尚未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成为能否直接适用该办法进行处理的关键审查点之一。

在特定情况下,如劳动者尚有工伤手术费用尚未支付,或其他劳动者存在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问题需要解决,或其他涉及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主管范围内的纠纷尚未处理完毕的,则可视为存在可预期的劳动争议纠纷。




四、清算报告中是否就注销后发生的债务分担作出约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出现及存在意义就是以其公司自有财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出资人则以其出资份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应将公司债务负担无限扩张至出资人。但为了规制出资人对公司对外债务的恶意规避等行为,法律也要求清算时应当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分担等作出约定,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公司债权债务作出安排。劳动关系是任何一家有限公司都不可避免产生的法律关系,故对公司曾有劳动权利义务的处理是债权债务安排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如公司股东在明知存在可预期劳动争议纠纷的情况下,清算报告中未对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处

理作出安排,则应视为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可直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是否存在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行为

对于发生劳动争议时已注销的公司,调取其工商登记资料为必要工作。其中,需要着重审查的就是清算报告。如本案中A公司四名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信息经法院核实存在不实之处,且清算报告落款公章名称与A公司名称不符,显然属于提交虚假的办理注销及清算手续、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作为公司股东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一般情形下关系的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法人。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活动,享有法律赋予其的拟制人格,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法人成立前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民商事活动的效力及法律后果,和法人消灭后可能产生的附随义务,亦为近年来民商法领域所重视,陆续以司法解释等形式作出规定。但在劳动法领域,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法人,仅能在其存续期间才有可能雇佣自然人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同样,法人作为劳动争议中的诉讼主体,亦需以其民事主体的身份存在为前提。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如作为用人单位的法人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注销,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变更被注销公司股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审理。但本案遇到的瓶颈是作为用人单位的法人,在与劳动者尚未产生劳动争议时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是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劳动者据此诉至法院时,是应当告知劳动者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公司的清算注销责任,还是在劳动法框架内直接进行审理,涉及到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资格审查的前提问题,也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础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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