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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离婚时对方可能虚构债务!

发布者:赵春梅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210人看过


夫妻感情破裂,难免要面临分割共同财产,有些人想方设法令自己多分,不惜伪造夫妻共同债务,逼迫另一方离婚时不仅得不到应得的财产,甚至还要背负高额的债务。

实务中如何判断债务是不是伪造的呢?万和家事给大家整理了这几个判断方法。

1.看债权债务人之间有没有亲密关系。伪造债务的双方一般需要有信任关系,否则拿到债权的一方很可能假戏真做,卷走夫妻两人的财产,因此,伪造债务的双方一般都比较亲密。

2.看债务有没有实际到账。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当以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借出的金额为准,如果根本没有借出这笔钱,那么这笔债务也就无从谈起。

3.看债务形成的时间。如果是双方离婚期间才形成的新的债务,就很可疑了。

4.看借钱的目的。如果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一方根本不知晓这笔债务,也可能是伪造的债务。

 

我们可以看一个法院经典案例。

【案情概述】

鲁某起诉称,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向黄某借款55万元,现有借条、转账凭证为证。目前,其已经与妻子李某离婚,他要求法院判令李某与他一同承担债务纠纷。

 

该案经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黄某与鲁某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鲁某向法院起诉的目的,就是企图以诉讼的方式,确立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稀释夫妻财产,侵害李某权益。据此,法院驳回鲁某的诉讼请求,并决定对黄某、鲁某各处以1万元罚款的民事制裁。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夫或妻一方在离婚时与他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稀释夫妻财产的案件大量出现。

 

2013年,《民事诉讼法》新设条文,若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法院在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201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门新设条文(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针对此类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写明:

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还要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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