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出轨,另一方在离婚时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论:配偶一方仅偶尔出轨行为,另一方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综观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将离婚损害赔偿严格限定四个方面: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量损害赔偿时也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因此在离婚起诉中书写“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单纯从字面意思来理解,仅是存在出轨行为,并未达到“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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