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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积极应诉,彩礼较少退还,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案例4)

发布者:胡森轩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9日|分类:离婚 |43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订婚时原告交付彩礼8.8万元,被告当场退还8000元。两人于2019年9月9日在XX区民政局草率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被告发现原告在婚前存在欺骗行为,在此之前被告全然不知。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为家庭付出较多,而原告却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存在过错。


办案经过:


在当事人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33000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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