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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甘肃栩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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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离婚后争取孩子抚养权,我方当事人终获支持

发布者:胡森轩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4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史**与马X*于2006年2月19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9月2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马X。2015年4月10日,(2015)*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人离婚,孩子马X随马X*生活。马X*常年在外打工,马X与马X*之母在家共同生活。原审法院只根据三年中马X曾三次前往史**娘家及证明马X跑到史**家中的视频,认定马X用自己的行动对抚养人进行重新选择,不愿住在马X*家中的事实与本案不符,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本案的公平、正义。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应予纠正。

双方于2015年4月10日解除婚姻关系,孩子马X随马X*生活。因上诉人马X*为了维持生计,给马X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而不得已将孩子交由年迈的母亲照顾马X的日常生活,自己外出打工。祖孙关系一直保持的很好,此次只是对孩子日常的管教使得马X产生抵抗情绪,因被上诉人史**疏于对孩子的探望,马X只能亲自去找母亲,并非判决认定因马X*的母亲打骂跑回史**家的事实,同时被上诉人马X*平时通过孩子索取财物,孩子在她看来只是一个工具而已,上述事实被上诉人并没有在开庭审理中如实告知,在原审判决中也并未提及,对于变更抚养权的认定存在严重事实不清的情况,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上诉人家在农村,常年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如果被上诉人在确实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考虑到婚生子年仅11岁,日常生活方面开支较多,包括孩子的上学等一系列费用开支,若法庭认定被上诉人更适合抚养婚生子马X,则上诉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适当减少抚养费。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当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第二款:“(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律师提示:

争取(变更)孩子抚养权取证告知单

1、证明自己的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的优势
2、证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环境等方面的优势
3、证明自己及父母能给予孩子陪伴和照顾(照片、接种记录)
4、比如证明自己父母的陪伴时间、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等
5、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习惯,一般法院都倾向于延续孩子的生活习惯,以免让孩子承受父母离异的重大变化
6、比如证明自孩子出生至今都是爷爷奶奶照顾孩子,与孩子朝夕相处,相比对方仅工作之余陪伴孩子更有优势。
7、比如证明对方已有恋人且有结婚的可能,或者对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对方抚养孩子。
8、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9、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10、对方经济困难,不利于继续抚养孩子的证明材料。
11、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12、变更抚养权证据: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13、支付抚养费证据:(1)工资、收入证明;(2)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3)子女医疗费用票据;(4)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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