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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婚内析产需要缴税吗?

发布者:吴文俊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 |1026人看过举报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因此财产赠予配偶免征增值税。

5. 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4〕4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法字〔1995〕6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78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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