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本案适用:李丽及其代理律师均未收到判决书,法院未按此条款完成直接送达,也未举证证明已向同住成年家属或代理人送达,送达程序违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案适用:主审法官声称邮寄判决书但被退回,却未提供邮寄回执、退件原因等证据,无法证明邮寄送达的合法性,且李丽有明确住址和联系方式,不存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适用:李丽并未下落不明,法院未尝试其他合法送达方式便未进行公告送达,直接导致判决书未有效送达,剥夺了李丽的上诉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适用:判决书未依法送达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符合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
郭纯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