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纯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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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送达程序相关条款

作者:郭纯达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6次举报
2026-01-2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本案适用:李丽及其代理律师均未收到判决书,法院未按此条款完成直接送达,也未举证证明已向同住成年家属或代理人送达,送达程序违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案适用:主审法官声称邮寄判决书但被退回,却未提供邮寄回执、退件原因等证据,无法证明邮寄送达的合法性,且李丽有明确住址和联系方式,不存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适用:李丽并未下落不明,法院未尝试其他合法送达方式便未进行公告送达,直接导致判决书未有效送达,剥夺了李丽的上诉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适用:判决书未依法送达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符合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




郭纯达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婚姻类案件每年咨询300件以上,代理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七台河
  • 执业单位: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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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20********5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