邰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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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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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邰杨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5日 1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白某某与科左中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世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内0502民初4339号

原告:白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耀,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杨,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左中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与诉求

原告因被告违反按约定偿还借款的义务,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300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

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000.00元,截止至2019年11月20日产生的利息27600.00元,两项合计257600.00元;

2.二被告支付从2019年11月21日至实际偿还借款所产生的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计算;

3.判令承担原告律师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属实,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科左中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世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白某借款2300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7600.00元;

二、被告科左中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世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支付原告白某某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11月21日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白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2.00元,由被告科左中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世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邰杨律师,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法律职业资格A证。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通辽
  • 执业单位: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520********01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