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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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家庭关系?

作者:王洋洋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394次举报
2019-11-29

1、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是怎样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一定亲属所构成的单位。一定亲属之间的社会关系即构成家庭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

(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2、夫妻关系是怎样的

夫妻关系是指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古代的夫妻关系立法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夫妻一体主义也称夫妻同体主义,是指男女结婚后,夫妻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

3、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根据产生原因分为两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人为地解除,只能因一方死亡而消灭。根据子女出生时父母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可分为婚生的父母女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又称“准血亲”关系,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子关系。可以依法设立,那么在一定条件可,可以依法解除。

4、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祖孙之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5、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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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主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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