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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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华涉嫌贩卖毒品300余公斤仅获刑15年

发布者:杨松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1日|分类:毒品犯罪 |16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模板: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吴某华持续为其子吴某新偿还賭博欠下的部分巨额高利贷,经济陷入困境。2016年3月,吴某华筹集154万元,提供给吴某新购买氯胺酮进行贩卖,而吴某新则将贩卖氯胺酮获得的部分毒资再交给吴某华偿还债务。2016年11月前后,吴某华再次筹集300万元左右,提供给吴某新购买氯胺酮进行贩卖。2017年4、5月,吴某华担心其提供购买毒品的毒资不能及时回收,多次要求吴某新、葛某炀等人将100多千克氯胺酮交由其保管。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吴某华从吴某新处获得贩卖氯胺酮的毒资180万元。2017年7月18日,吴某华在遂昌县妙高街道白马大酒店1楼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定:

     被告人吴某华系被告人吴某新的父亲。被告人吴某华持续为吴某新偿还赌债,经济陷入困境。2016年11月前后,吴某华筹集300万元左右,提供给吴某新购买氯胺进行贩卖。2017年4、5月,吴某华担心其提供用于购买毒品的资金不能及时回收,多次要求吴某新、葛某炀等人将100多千克氯胺酮交由其保管。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吴某华从吴某新处收回贩卖氯胺酮的毒资约180万元。

2、点评:

      作为吴某华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我始终认为本案证据无法证实其有直接贩毒的故意;同时,结合吴某华为其宠溺的独子(第一被告)累计归还赌债上千万,只为避免其独子被追债的人威胁、殴打的事实,我认为也无法推定其有帮助、纵容其独子实施贩毒犯罪的故意。因而一审阶段,我为吴某华作了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一审判决未采纳全部辩护意见,但认为:吴某华对其独子第一次贩毒(200余公斤氯胺酮)不知情,无须担责;仅在其独子第二次贩毒(100余公斤氯胺酮)中提供了资金帮助,故在该次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从犯,从而对吴某华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吴某华的独子则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认为一审采纳了辩护人部分意见,对吴某华的量刑是留有余地的,体现了审慎的态度,辩护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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