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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如何处罚,如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

发布者:徐杨琴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6日|分类:工程建筑 |739人看过

在建筑行业中,工程在施工之前,发包方会进行招标,中标的个人或单位就可以承包建筑工程项目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有投标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串通投标,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方的利益。那么,串通投标如何处罚?如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串通投标如何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1)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其一,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

  其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

  (2)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3、主体要件

  (1)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3)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文主要介绍了串通投标如何处罚,以及如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内容。几个投标人之间在制作标书时事先约定一起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然后在投标人之间事先在内部竞价,选出了中标人之后,再参与投标,这是常见的串通投标的行为。自然人犯串通投标罪的会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话,除了要罚金外,还要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网友们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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