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杨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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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担的培训费,律师告诉你员工离职时怎么赔?

发布者:徐杨琴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292人看过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进修费是咋回事?

员工离职时要不要给单位赔偿?

又该赔偿多少?

2012年,

晓燕从医科大学毕业,

回到家乡,

通过公开招聘,

进入县医院临床岗位工作。

双方签订聘用合同,

合同期限自

2012年7月20日起

至2017年7月19日止。


入职医院后,

晓燕立足本职工作,

不断钻研业务。

几年之后,

已成为医院里的青年骨干,

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

2016年,

县医院计划选派一名医生

到市医院进修培训。

年富力强、表现优异的晓燕

成为主要人选。

经过层层考核,

晓燕最终获得了

这次进修学习机会。

进修时间为2016年5月到2016年11月,

进修费用2.3万元

由医院全额负担。


由于担心晓燕学成归来后

过早离职,

给医院带来损失。

在晓燕临行之际,

医院与其签订

《专业技术培训协议》,

约定培训结束后,

晓燕必须在县医院工作满5年

才能调动或应聘到其他医疗单位,

否则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17年7月,

劳动合同期限届至,

县医院向晓燕发出

《续签聘用合同通知书》。

而此时的晓燕

决定离开县医院,

到更大平台发展。

晓燕拒绝了县医院续聘请求,

并且提交了辞职申请,

于2017年9月11日离职。


县医院认为,

根据《专业技术培训协议》,

晓燕服务期未满就辞职,

应当依约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县医院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该仲裁委裁决晓燕

支付县医院违约金8万元。


晓燕不服,

起诉至法院,

请求判决不支付县医院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

判决晓燕支付违约金1.9万元。

县医院不服,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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