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自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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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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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如何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江自清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9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简介:本案员工经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并担任用工单位下属邮所的负责人,因用工单位方发现该员工及其负责的邮所存在投挂号邮件违规转作窗投邮件处理、未妥投给据邮件不按规定每日作信息反馈、邮件退回不及时、退回原因标注错误藏匿邮件等多项严重违反包括《邮政投递系列标准》、 邮政投递服务五条禁令、《广西区邮政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员工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行为经用工单位方要求整改后仍未整改而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因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认为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并不是他个人责任,而是其所负责的邮所的其他员工违规操作,责任不应由其负责且用工单位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不应再追究其责任,进而发生纠纷。

案件焦点:本案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本案中,员工作为邮所的负责人,对整个邮政所的经营管理负责,该员工并未对邮递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督促改正,甚至自己也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以及用工单位的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用工单位可以在扣罚其奖金仍不改正的情况下将员工退回派遣单位,符合法律、公司规章的规定及合同约定。而派遣单位根据本案情况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用工单位之所以能够胜诉,重点在于其具有完善的工作守则、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且对该些规章制度已对员工进行培训公开,依法对员工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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