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自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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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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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可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发布者:江自清律师|时间:2022年03月31日|分类:综合咨询 |23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股东出资后,通过第三人账户抽逃出资,在执行中可追加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

点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未举证的,对其做出不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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