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欣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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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风险防范之“黑白合同”

发布者:李帅欣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334人看过


建设工程当中常见的一种法律风险就是黑白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黑白合同也叫阴阳合同,在任何领域都有可能存在,建设工程领域也不列外。

白合同是指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的《中标合同》,该合同需要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招标备案和合同备案手续,为能够众所周知的合同。黑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合同,但是实际按照黑合同或阴合同履行的。

一般情况下,在黑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纠纷。但是现实中,往往是施工企业迫于无奈签订的黑合同,而按照黑合同进行结算的话,自身利益将受巨大损失。解决此类纠纷,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一)产生黑白合同有哪些情形?

如果按照签订时间顺序进行分类的话,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中标后先签订“白合同”用于备案,再签订与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黑合同”实际履行;第二种:中标同时签订“黑合同”和用于备案的“白合同”;第三种:先签“黑合同”,然后通过招投标签订中标合同(即“白合同”)用于备案。

(二)如果存在“黑白合同”,该如何结算?

根据以上情形,第一种情形及第二种情形的结算方式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进行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于“白合同”先于或同时与“黑合同”签订的情形。

第三种情形的结算方式。若招投标之前双方即签订“黑合同”,那么显然,通过备案的招标投标活动订立的“白合同”为虚假招标行为,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认定两个合同均属无效。此时,法院和仲裁机构选择据实结算作为结算依据比较符合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作者,李帅欣律师,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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