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欣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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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提供者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一)

发布者:李帅欣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行政复议 |550人看过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目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已经列入立法计划,正在酝酿修改。那么,已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对于餐饮服务提供者有哪些特别的规定,餐饮服务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遇见哪些法律风险,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

2017年6月,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合并处罚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理由:“丘比沙拉汁(日式口味)”超过保质期;“川香迷你鸭”预包装食品没有标识、标签,对其拆装经营;经营的“蛰头”没有标识、标签。最后,认定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为632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以10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见行政处罚的风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是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就本案来说,虽然有些食品预包装食品,但是餐饮服务提供者是经过加工后再经营销售的,该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些食品虽然为海鲜产品,但是不能简单地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因海鲜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之内,应当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无需进行包装标签标识。

所以,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合法合规经营,对于已经出现的法律风险,理性面对,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将损失最小化。

本文作者,李帅欣律师,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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