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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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免予处罚

发布者:杨广仓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4日 8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行贿案

1.简要案情:被告人李某的弟弟李某购买了XX市酿造厂的地上资产,但没有购得该厂的土地使用权,2013XX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处理企业改革遗留问题,准备把XX市酿造厂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被告人李某为了其弟弟李某能够以低价并尽快购买到该厂的土地使用权,多次找到XX市工信局副局长王某,先后两次共给付王某共计人民币50万元,王某在该酿造厂土地使用权没有拍卖的情况下,以流拍的理由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下调至168.21万元卖给李某,被告人李某代替其弟弟李某于20131218日与XX市酿造厂负责人郝某某签订了转让协议。XXXX市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辩解是王某主动向其要钱,帮助其办事,后来才知道王某欺骗了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是无效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了帮其弟弟购买土地使用权,先后两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给付人民币共计50万元,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李某被王某索贿且签订了一个无效的转让协议,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未给国有资产造成实质性损害,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于2017512日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2.律师点评:行贿罪在被追诉前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行贿事实的,可以不受追诉。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个无效的转让协议,其本身也是受害,且未给国有资产造成实质性损害,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以定罪免除。

3.律师建议:合法利益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切不可为了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


杨广仓,男,汉族,12年资深刑事律师。现为指导律师,主任律师。  过往经历:1986年11月入伍,历任战士、排长、连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四平
  • 执业单位: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3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