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 9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如果计算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乘以原《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月份数之积的(九级伤残为8个月),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标准均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