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宝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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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九级工伤享受什么待遇?

发布者:余宝美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5日|分类:工伤赔偿 |701人看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 9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如果计算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乘以原《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月份数之积的(九级伤残为8个月),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标准均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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