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与上海A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在2019年1月份判决A公司需要向甲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那么,甲获得的这10万元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
(一)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上述案例是发生在上海地区,根据164号文,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上海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上海市统计局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尚未公布2018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最新数据是2017年职工平均工资85582元。按照2017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来算,256746元以内的经济补偿金都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般来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是逐年上涨的,2018年的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应该会高于85582元。因此,上述案例中,甲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经济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即不需要和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是单独适用下列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如果当年的综合所得不足以扣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时,经济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还能不能扣除未足额扣除的部分?我们的理解是,经济补偿金能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收入水平几乎不会存在未足额扣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可能性,即使真的存在这样的情况,经济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应当是直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外国企业员工或外籍人员适用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计税方法吗?
164号文的下发,对经济补偿金优惠计税方法可以适用外国企业员工和外籍人员。
作者:余宝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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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