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1211******

  • 执业机构: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没有员工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就要付经济补偿吗?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4日|分类:公司法 |420人看过

司法观点

  公司不能提供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拒绝续订的证据,应当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与卢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二审过程中,X公司提交:

  1. 三份安全会议记录(2017817日、913日、1012日)。用于证明在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前,X公司已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在会议内容中明确表明与卢某续约,续约的条件优于原合同条件,且卢某参加了三次会议中的前两次且有签名。

  2. 司机续签合同名单。用于证明经过上述三次会议提醒及要约后,相应的出租车牌号的出租车司机均向公司表达了愿意续租出租车和不愿意续租出租车的两种意见,但卢某并没有向公司反馈该意见。

  卢某质证意见为:对于三份安全会议的签名,其认可真实性,但仅仅是参与例行的安全会议,而会议纪要系X公司制作,不能证明会议的内容。对于司机续签合同名单,与本案无关联性。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X公司主张其多次表示续签合同,但卢某予以拒绝,因此,其不应承担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是2017年10月24日,X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召开了安全生产会议且卢某有参与会议,不能证明在会议过程中对其提出续签劳动合同。

  另,卢某在仲裁阶段和一审阶段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表示,因离合同期满已经两个月,且双方已发生了纠纷,故不能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拒绝续订的证据,因此,一审认定X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由于卢某在仲裁后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金额的认可,且在一审判决后,亦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6264号。

本文章摘自法妞,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