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往往是争议焦点
原则上离婚财产是均等分配
但是
如果一方存在过错等因素
法院又该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小莉(女)与大明(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
婚后,两人的婚姻生活过得并不如意。据小莉称,双方长期分房而居,大明存在家庭暴力,且长期嫖娼,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染上了性病,在家里摆放淫秽物品,对夫妻感情造成极为严重的伤害,对子女也造成了不利影响。
对于大明种种不检点的行为,小莉忍无可忍,于是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小莉抚养、儿子归大明抚养,并按照小莉占70%、大明30%的比例分割房屋。
大明同意一人带养一个孩子,虽自认其与两名女性有婚外不正当交往,但坚决不同意女方多分财产。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准予双方离婚;
二、女儿归小莉抚养,儿子归大明抚养,双方均无需另行支付抚养费;
三、登记在小莉名下的三套房屋(评估价格合共617万元)归小莉所有;登记在大明名下的四套房屋和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一套房屋(评估价格合共438万元)归大明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开民法典」
“兜底”赔偿为婚姻无过错方撑腰
《民法典》第1091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1091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既制裁了过错方的违法失德行为,又为婚姻无过错方撑腰。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夫妻间忠诚、相互扶持的基本义务,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或约束。
“重大过错”首先应该是以普通大众的视角来看,一般人所不能容忍或接受的;其次,该过错是导致双方离婚的直接原因;第三,给无过错方带来了较大的物质损害及(或)精神损害。
在离婚纠纷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则上是均等分配,但是对无过错方应予以适当照顾,否则难以在民事层面实现对过错方的惩处和对无过错方的利益保护和救济,还可能放任和助长过错行为的发生。至于照顾的程度,民法典并没有明文规定,处理案件的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本案中,确定多分还是少分财产的具体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大明的过错程度较严重,其长时间的婚外性行为,已对夫妻感情造成了难以平复的严重伤害,小莉作为无过错方,根据前述“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应适当多分财产。
虽然离婚后儿子由大明携带抚养,女儿由小莉携带抚养,双方均无需另行支付抚养费。但是大明家境富裕,经济能力强,而小莉缺乏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抚养能力较弱。
夫妻共同财产数量多,价值高,且尚有部分财产并未在本案中处理。
因此,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小莉充分照顾,让其适当多分财产。本案将登记在小莉名下的三套房屋归小莉所有,其余五套房屋归大明所有,既考虑了房产的登记状况,符合便利原则,多分还是少分的比例方面(小莉、大明分别占上述八套房产价值的58.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