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听起来高大上、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其实质都是击鼓传花式的非法集资。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非法集资”,帮助大家提高警惕,守好钱袋子!
先来看几个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某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安排某金融公司下设分公司的二级总监、一级总监、团队长、业务员,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产品推荐说明会、举办酒会、安排客户旅游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该公司的理财产品,允诺半年期存款年利率5%-6%、一年期存款年利率13%-14%的高额利息,以销售该公司股权转让类、共享产权类等理财产品,且向集资参与人承诺保本付息。被告人陈某某等以该公司名义参与和集资参与人签订合同,集资参与人直接支付集资款至该公司控制的账户内,资金由总公司统一调配,并支付佣金及集资参与人的利息。截至案发共向不特定社会公众2407人非法吸收存款累计人民币约7.9亿元,未归还4.6亿元。
作案手段:建立多层级运营团队,以宣传单、产品推荐说明会、酒会、安排旅游等方式,以公司名义参与销售理财产品的活动,并允诺高额利息,承诺保本付息,与各被害人签订合同。
案件查处: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件警示:虽然机会是留给准备好的人,但投资机会当前也要冷静分析,学会甄别,不被所谓的“高额回报”诱惑,不轻信一些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需知“天上不会掉馅饼”,做足调查,认清本质,形成正确的理财观念,才不会上当受骗。
案例二:
某金融公司、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被告单位丽水市某金融公司于2010年4月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因自有资金不足,为筹集资金维持公司正常经营,2010年7月至2014年9月,该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吴某某个人名义与社会群众签订借款协议约定1.5%-5%的高息,以该公司作为担保单位,在莲都区范围内向88户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某金融公司违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7亿元,至案发尚有34名集资户合计人民币1700万元本金无法归还,而公司帐户余额为人民币12.77元。该公司违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某金融公司的日常经营、支付集资款本息及吴某某个人购买房产、汽车、家庭开销、清偿个人民间借贷等用途。
作案手段:以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与社会群众签订约定高息的借款协议,以金融公司作为担保单位,款项用于金融公司的日常经营、支付集资款本息及个人日常支出、大额消费、债务清偿等用途。
案件查处:被告单位某金融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警示:借贷、投资等活动有个人或单位作担保的,要认真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偿债能力,一旦债务人及担保人资不抵债,担保合同不过是一纸空文。故投资的风险来自多个方面,有了担保不等于高枕无忧,需珍惜自己的财产,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案例三:
周某某、章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自2008年开始,被告人周某某、章某某在无任何实际投资的情况下,以投资房地产项目、投资水电站、投资银行、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并承诺高额利息,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向9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所得款项主要用于支付之前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购置汽车、别墅、别墅装修、生活消费等,截至案发累计骗取人民币14267.606万元,累计归还本息8302.55万元,尚有5965.056万元未归还。
作案手段:在没有任何实际投入的情况下,虚构各种投资项目、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将取得的资金用于借新还旧及挥霍享受。
案件查处:被告人周某某、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
案件警示:听起来高大上的投资项目、许诺盆满钵满的投资收益,有多少人会为之心动?但这往往是不法分子精心打造的幻境。作为投资人,要想防范投资风险,对投资项目就要有充分的了解,清醒不盲目,理智不冲动!
案例四:
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2006年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以投资石雕、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口头宣传的方式先向亲友、后扩大至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许以1分至3分不等的借款利息。截至2009年12月,被告人累计3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潜逃澳门。
作案手段:以生意投资需资金周转为由,最初向邻居等熟悉的特定人员吸取资金,发展到主动向周围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或在明知亲友向周围的不特定对象扩散融资信息但放任信息的传播,转化成对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
案件查处: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案件警示:亲情、友情是美善的象征,却也会被居心叵测的人利用。与人交往,涉及大额金钱的问题切莫掉以轻心,特别是亲友以经办企业、投资项目等作为借贷理由并要求传播的时候,不轻信、不扩散、不促成,核实清楚再伸出援手。
案例五:
盛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盛某受聘担任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等的指挥和授意下,先后在杭州租赁房屋作为运营中心,组织领导公司员工在互联网上运营P2P投资平台,以杨某等人提供并控制的多个空壳企业作为借款企业,发布期限不同的借款标,并通过百度推广、今日头条等公开渠道发布广告进行推广,承诺借款利率8.2%至1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融资,吸收资金由杨某等人控制和支配,部分用于某科技公司兑付平台投资人到期投资款本息等。2018年8月下旬,因杨某等人资金链断裂,平台无法兑付到期借款标本息。经审计,被告人盛某经营某科技公司期间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5亿余元,致使1259名投资人损失共计5300万余元。
作案手段:运营线上P2P投资平台,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个空壳企业作为借款企业,发布多个的借款标,用线上广告进行推广,承诺高额借款利率,吸收资金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人控制和支配,部分用于兑付平台投资人到期投资款本息等。
案件查处:被告人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件警示:网络世界真假难辨,面对形形色色的推送信息,机不离手的同时也要保持淡定的心态,馅饼也可能是陷阱,“致富”的结果也可能是致“负”。财富的取得靠诚实的劳动、合法的经营和睿智的眼光。网络时代有机遇,线上投资有风险。
那么,什么是非法集资?
让我们来透过现象看本质!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
? 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即“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 利诱性: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 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具有可识别的外在特征,我们希望通过几则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唤起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警惕。
常用套路
有合法外观的融资活动也可能是非法集资,例如:
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总要骗取群众信任,常用套路有:
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貌似合法,实则没有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办公地点高档豪华,或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
混淆投资概念,加大识别难度。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OTCBB市场挂牌混淆是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一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开局一张图,内容全靠编。骗子要“回报”也要先“付出”,常见的作案手法有:
承诺高额回报,并且在初期会支付一定利息以赢得被害人信任,但时间久了就会推托、躲避甚至失联。
编造虚假项目,用新的“产业政策”“投资领域”“创客空间”等名目博取公众关注,有的还精心策划的免费旅行和考察等活动。
以虚假宣传造势。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
利用亲情诱骗。为了完成或增加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友、熟人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这种手法类似传销。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风险防范小贴士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切勿心急,“四看三思等一夜”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慎重决策,“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一是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二是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三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四是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