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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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纠纷巧调解 握手言和促和谐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9日|分类:调解谈判 |547人看过

近日,翔安法院


  成功化解一起在微信群里


  辱骂他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事情是这样的......


  小丽在一家工厂做临时工时,介绍了同村的小朵到该工厂一起做临时工。入厂不久,小朵被工厂转为正式员工。于是,小丽也想要工厂帮其转正,但工厂的老板却以小丽年龄过大为由不予录用,并辞退了小丽。


  小丽被辞退后,认为是小朵私下将自己的真实年龄告诉了老板所致。一气之下,小丽先后多次在有百余名居民的社区微信群里,发布辱骂小朵的视频。小朵看到后认为,小丽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名誉,并对其生活造成恶劣影响,遂将小丽告上法院,要求小丽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名誉损失。


  小朵


  我们姐妹多年,你这样子在微信群里发骂我的视频,说话那么难听,让大家怎么看我,你要赔偿我名誉损失10000元!


  小丽


  我就在微信群骂你几句又没有对你造成什么伤害,你还要我赔你10000元,太过分了,我坚决不能接受!


  经过诉前第一次调解,小丽同意在发布骂人视频的微信群里公开对小朵赔礼道歉,但双方对赔偿金额仍存在较大争议。承办法官详细阅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但审理的难点是在于如何化解双方矛盾、如何促进被害人得到相应经济赔偿。若简单一判了之,不但不能化解矛盾,相反可能激化矛盾,为了更好化解矛盾,承办法官把主要精力放在调解上。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同社区居民,之前二人关系不错,能互相介绍工作,因双方存在误会导致一方情绪激动做出错误的行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为此,承办法官以促进邻里和谐、切实化解矛盾的思路,经过多次电话联系,了解双方家庭经济情况,最终促成双方到法院进行面对面沟通。为了尽快化解矛盾,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讲解我国民法典关于侵害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典型案例,让双方认识到被告行为的法律后果及要求赔偿名誉损失应符合法律法规。


  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小丽向小朵当面道歉,并在案涉微信群里向小朵公开道歉,同时当场支付了小朵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小朵对小丽的行为进行了谅解。一起邻里纠纷成功在法院进行了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延伸阅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那么


  如何判定在网络平台上的行为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呢?


  快看这里


  名誉是对于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在网络上传播不当言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将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小丽为宣泄个人的不满情感,在有一定传播力的微信群公开发布对小朵人格具有贬低评价的信息,是对小朵人格尊严的贬低、侮辱,致使小朵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上遭受一定压力及损害,侵犯了其名誉权。个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提醒大家


  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


  我们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


  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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