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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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公开道歉!金凤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0日|分类:调解谈判 |365人看过


事实不清勿评论,不当言论要担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6月16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中,白某与董某均系壁挂炉行业的维修工人。白某在为某业主维修壁挂炉的过程中,安装了供货商提供的旧配件。董某在后续的维修过程中发现配件是旧的,白某也赶到了业主家里,发现配件确实是旧的,于是向业主先行进行了赔付,并与供货商联系协商解决。董某在明知事情经过的情况下,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称白某为“行业败类,以次充好”,并将该信息发布至某500人参与的业主群内。白某看到后,向董某讲明了情况,要求其撤回不当言论,董某拒不撤回。董某的行为对白某在同行业声誉造成一定影响,部分客户流失,白某诉至法院要求董某在双方共同朋友圈公开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6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释法明理,董某认可自己是在公共网络空间对白某作出不当评论,的确对白某的名誉造成损失,当庭向白某赔礼道歉。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协商后同意由董某在其朋友圈及二人共同加入的5个微信群发布赔礼道歉信息,并向白某赔偿损失1000元。


  本案中,董某以公开的方式对白某发表侮辱性的不实评论,致使白某在一定期限内社会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造成损失,董某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据统计,2021年1月1日至今,金凤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名誉权纠纷案件11件。


  金凤法院法官借此提醒:不要为了一时泄愤,在微信群、朋友圈随意发表不当的个人言论。此类行为会对公民的名誉权造成侵犯,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1124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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