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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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受伤谁之过,且看法官来分说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495人看过

关注下一代的健康快乐成长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如何更好地保护少年儿童的权益


  再度成为全社会热议的话题


  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


  来了解法律如何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


  案情简介


  小Q的母亲在某日托中心为小Q办理了入园托管手续,并缴纳了高昂费用,小Q周一到周五在该日托中心接受全日托管。某日,小Q在园区奔跑时跌倒,并磕碰在墙转角处阳角上,造成左眼眶上方前额长达5厘米,深达皮下组织的开放性裂伤。当天,该日托中心通知了小Q家长并将小Q送往医院进行缝合,日托中心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事后日托中心与小Q监护人签署《园费退费协议》,退还了注册费、材料费和后续未托管期的园费。照片显示,小Q磕碰的墙角处水泥裸露且无保护措施,小Q的照片亦显示其伤口愈合后遗留有疤痕。小Q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日托中心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判决


  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小Q在日托中心的托管场地内跌倒后磕碰受伤,证据显示该托管场地内存在有安全隐患的墙角,日托中心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日托中心在事发当时尽到了相应管理职责并提供了安全的托管场所,故日托中心应就小Q因受伤所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小Q受伤时年龄较小、受伤的部位在颜面显著位置,且颜面明显位置留有疤痕,不可避免会对其今后的成长和身心造成一定影响,且无法预料伤口是否能够完全愈合,故此,法院在此情形下酌定日托中心赔偿其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示


  针对本案,法官向大家做如下提示:


  01


  教育机构应提供安全托管场所


  教育机构应提供适合儿童身心发育的、安全无害的场所,建筑材料、设施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对场所内儿童可能接触到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不留安全死角。


  02


  教育机构应配备符合资质的工作人员


  儿童天性调皮,喜欢跑跑跳跳,教育机构应配备数量充足的、具有儿童教育和看管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在儿童接受日托、教育期间进行看管和照料,避免儿童进行危险行为或发生事故。同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配备急救和外伤处理人员,在发生危险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将儿童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03


  家长及教育机构


  要做好儿童的教育及疏导工作


  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家长及教育机构都要履行好各自的责任,用适合儿童心理年龄的方法教育、警示其不要进行危险行为,以及如遇危险、意外事故等情况如何保护自己等。如果遇到本案中小Q这样的情况,家长在孩子受伤后一定要根据其恢复的情况进行相应心理疏导。


  祝福每一个小朋友


  都能健康快乐地学习和生活


  茁壮成长为祖国的栋梁!


  法条链接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今天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民法典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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