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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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应否承担责任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5日|分类:消费权益 |483人看过


【案情】

  2018年9月,家住某小区的业主陈某家中被盗,陈某认为,小区物业安保未尽到责任,此外,案涉小区违法加装玻璃雨棚,且该雨棚直接延伸至陈某房屋窗户下,给盗窃者提供了便利,增加了陈某房屋被盗的风险,故将该小区的物业起诉至了法院。物业与该小区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盗窃事件发生后,物业向警方提供了岗位值班记录表、巡逻签到卡及来访、施工人员出入登记表、监控视频等材料。

  【分歧】

  关于业主家中被盗,物业是否承担责任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安全保护义务也是小区物业的职责,业主被盗是物业公司疏忽管理导致,应对业主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业主进行赔偿。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并未对业主财产保管义务进行约定。陈某虽主张物业合同附件明确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且物业公司提供了被盗时的岗位值班记录表、巡逻签到卡及来访、施工人员出入登记表等材料,佐证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对该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 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由此可见,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是属于防范性质的,它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义务,这与公安机关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还是有根本区别的,业主被盗的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仅需在失职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该物业公司对于陈某家中的失窃不承担责任。

  案件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1民终19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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