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朱女士在离异后遇到了同样离异的张先生,二人婚前各自生育有子女。认识没多久,二人就很快就一起组建了新家庭。
这天,二人自驾前往天津旅游,由于张先生驾车违反操作规范,车辆撞倒中央护栏后翻滚于对面行车道,二人被甩出车外,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朱女士的近亲属将张先生的近亲属告上了法庭,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大家认为朱女士近亲属的请求可以成立吗?
夫妻间的侵权和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中的侵权相比,有什么特殊之处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三种侵权责任模式,分别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是对一般侵权的三种规定。
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四种损害事实和一项兜底条款,但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的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本案。
日常生活中的侵权有多种模式,但是夫妻之间是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因此一定程度上要求夫妻之间和谐互助、恩爱贤德,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对夫妻之间侵权行为不能仅从普通法理上评判,还应适用道德标准进行考量。因此,认定夫妻侵权应限定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轻微过失和一般过失不在此列。
张先生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呢?
张先生的行为确实导致了朱女士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不能因为后果严重就认定张先生对朱女士的死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具体分析。从张、朱二人日常相处的情况看,二人夫妻关系融洽,恩爱和睦,张先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张先生在事故中也没有无照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等明显违章行为,因而张先生也不属于重大过失。
综合来看,张先生的行为不构成夫妻间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后驳回了朱女士近亲属的请求。
其实,本案应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的继承纠纷,斯人已去,逝者的家人应当珍念他们对彼此的爱意,和睦的度过这段艰难地日子,为了身外之物反目成仇,只怕会让逝者心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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