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1211******

  • 执业机构: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给抚养费,休想看孩子!”离婚后,我可以这么理直气壮的说吗?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334人看过


你好,我是一名单亲妈妈,离婚后孩子跟我生活。两年了,孩子的父亲一分钱抚养费都没给过,最近他联系我想看看孩子,我可以拒绝吗?

  夫妻离婚后经常出现

  一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形

  双方经常会因子女的

  探望权问题发生争议

  那么

  不支付抚养费

  是否还拥有探望权呢?

  父母对未成年的或者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探望权的中止只有一个法定事由: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不给付抚养费不等同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父或母可能通过探望的方式给予子女爱与关怀,以及物质上的补偿。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有利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中止不能以是否给付抚养费为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父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但不给抚养费

  不能影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如果对方拒绝给付抚养费

  可以运用法律武器

  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