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过无数遍
发生交通事故后
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
保护事故现场
千万不要逃逸
也许事故发生并非本意然而肇事逃逸实属故意无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都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
近日,
湟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成功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抓获肇事嫌疑人1名。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13日19时45分许,国道109线1994公里加13米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行人靳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肇事车辆逃离现场。警情就是命令,案发后,大队民警迅速开展案件侦破工作,通过大量摸排走访、细致调查,最终锁定湟中区多巴镇王家庄村村民施生某有重大嫌疑,并于当日23时45分许,在湟中警方的协助下将肇事嫌疑人施生某抓获,其驾驶的青APU**4号哈弗牌小型轿车同时被查获。
经调查,施生某对其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办理当中。
发生交通事故后
不要以为跑了就没事了~
提醒,
肇事后一旦逃逸,
将面临更重的处罚。
心存侥幸,知法犯法!
不顾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
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提醒大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要及时停车、报警、保护现场、配合调查
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选择逃逸
千万不要学习这位当事人
溜之大吉一时爽,事后流泪悔断肠
希望广大驾驶员
都能自觉提高警惕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