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1211******

  • 执业机构: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提供劳务造成他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1日|分类:人身损害 |674人看过


提供劳务造成他人受伤,

  受害人应该找谁赔偿?

  雇主赔偿?

  造成损害的人赔偿?

  全部承担还是部分承担?

  通过今天这个案例,

  你也许能够找到答案。

  案情简介:

  张某与韩某同时受雇于李某,从事开车、维修钻井机和截料等工作。2019年10月,张某在工作时,韩某放下钻井机支架,不慎将其左脚砸伤,根据伤情,张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各方因赔偿责任划分问题争执不下,张某将李某诉至东安区法院。

  经审理,东安区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提供劳务时受伤,因被告李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警示及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雇主,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原告张某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在工作过程中尽到相应的注意、防范义务,故对其自身损害亦具有过错,应承担自身损害的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确定雇主李某承担70%的责任比例,原告张某承担30%的责任比例。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