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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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34人看过


问: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答:1、“吃利差”: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助力犯罪”: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3、“自己当银行”:职业放贷人与他人订立的借款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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