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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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应否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证据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8日|分类:行政诉讼 |1012人看过

针对行政诉讼案件中是否应当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证据,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在起诉时无需提供证据,现在都立案登记制了,应当有案必立,原告起诉符合形式要件就应当立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要求原告提供证据,立案登记制并不排除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起诉的事实,若在起诉时不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容易导致滥用诉权的情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可知,原告起诉要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提出该诉讼请求应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这里的事实根据应当是包含对诉讼请求有一定证明作用的相关证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但第四条规定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根据上述第四条第(四)项可知,行政诉讼案件在起诉状中应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才符合立案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否则若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在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与立案登记制并不矛盾,也不是对立案审查更严格,而是对原告起诉的一个基本要求。如果原告在起诉时无需提供证据,仅凭一纸诉状便可任意起诉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只需50元,难免有些当事人会滥用诉权,导致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产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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