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原是二手房中介,2020年5月13日,陈某销售房屋一套,按照公司规定,陈某应得销售提成4600元,待房屋过户至买方后获得。2020年7月,陈某参与销售的房屋完成过户交接手续,但公司以劳动合同解除时房屋买卖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且《保密协议》约定员工离职后无权获得提成为由,拒绝向陈某支付销售提成4600元。陈某为此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陈某销售提成4600元。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房屋销售提成属于工资构成中的计件工资的一种,属于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完成该计件工作后依法足额支付。因此,本案中房地产经纪公司拒绝支付陈某销售提成的理由不成立,公司不能以合同约定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提成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不能因离职而被剥夺,遇到类似情况,劳动者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值得提醒的是,由于收据、合同等业绩资料一般都掌握在公司手上,所以劳动者入职时既要留意自己的薪资构成,也要注意给自己的劳动成果做好备份。
虽然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如果我们能直接提供证据或者线索,显然能让仲裁和诉讼变得更顺利,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文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