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明确,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该规定理解上,应当适用于一方守约而另一方违约的典型情况,是否适用于双方违约的情形不无疑问。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指出: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似可得出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享有约定解除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6001号许*荣、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认为,因许繁荣未交清房款,也存在违约行为,违约方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享有单方解除权,生效判决未支持许繁荣解除与德润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请并无不当。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9民终625号江阴昊柏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舟山市昊柏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中,判断江阴昊柏、舟山昊柏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约定解除)或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规定的要件。根据现有证据,江阴昊柏、舟山昊柏未将205788.60元营业收入进入共管账户,自在旅业未按约开具剩余9687000元发票,各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故江阴昊柏、舟山昊柏于2016年10月18日发出的解除函不发生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终2097号山东梦泰山啤酒城有限公司、张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梦泰山啤酒城作为合同的违约方,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故其向张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无效,不能发生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关于解除合同的时间,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任何一方不单独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应当以双方签订交接表的时间即2019年4月15日作为《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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