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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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无数”的丁不三,也有进衙门的一天?

发布者:石佳佳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5日|分类:暴力犯罪 |620人看过

说起早年间杀人无数的丁不三,这些年倒是消停了许多,还自立规矩,一日之中杀人不得超过三个,故此江湖人称“一日不过三”。


  这一日,丁不三发现他的孙女丁珰为了救她的情郎石破天竟偷走了他的宝物玄冰碧火酒。因修炼武功而昏迷的石破天喝下玄冰碧火酒后醒了,丁珰见情郎无事,满心欢喜。


  丁不三试探石破天,发现他内力深厚,非同寻常,心中大喜,不但不追究,反而要把剩余的两宝——丁珰、自己的一身武功令石破天任选其一,石破天选择了丁珰,丁不三为二人举行婚礼。


  本想着孙女已出嫁,丁不三便将名下的三处房产给了丁珰,同时约定:丁珰只需提供一套房子给丁不三无条件居住,同时承担对丁不三的赡养义务。


  独自住了一段时间的丁不三,考虑自己年事已高,打算搬去养老院安度晚年。奈何养老金有限,丁不三就出租了房子,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的支出。


  结了婚的丁珰,只顾和石破天恩恩爱爱,将自己爷爷抛诸脑后,不闻不问。而当偶然得知了爷爷丁不三将房子出租的消息,丁珰却炸了锅,认为丁不三虽然可以无条件居住,但无权将房子出租并受益。于是,丁珰将租客起诉到了衙门。


  租客可谓一头雾水,自己明明和丁不三签订了租房合同,也按期缴纳房租,怎么还被告了?


  丁不三主张,丁珰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生病期间不过问,也没给过生活费,甚至从未探望过自己。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丁不三选择搬去养老院,出租房子以补贴支出,合情合理。


  衙门审理认为,丁不三与租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通过中介达成的,出租时的案涉房屋由丁不三使用,有出租权。其次,当初赠与房屋时已明确该房屋交付丁不三无条件居住,丁珰除房屋所有权外,已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让渡给丁不三。


  最终,衙门驳回了丁珰的诉讼请求。


  而心灰意冷的丁不三,决定起诉撤销赠与。


  衙门认为,丁珰确实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并判决支持丁不三的请求,撤销对丁珰的房屋赠与行为。


  法报君普法小课堂


  1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


  祖父母、外祖父母


  需要履行赡养义务吗?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通常,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具有赡养义务。


  当然,并非所有情形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具有法定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因此,当孙子女、外孙子女具有负担能力,原本具有赡养义务的老人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老人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


  而丁不三既没有妻子也没有子女,丁珰作为他的孙女又同时具有负担能力,对其祖父丁不三具有法定赡养义务。


  2


  赡养义务包含什么?


  赡养老人只给生活费可以吗?


  赡养义务包含了经济和生活上的供养和关怀。丁珰既没有给丁不三任何生活费、医药费,也没有探望和照顾,所以衙门认为其并未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并非仅指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贴心照顾、精神上的关心抚慰对于老年人来说更加重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3


  已经赠与的财产,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丁珰未履行丁不三赠与其房产时约定的赡养义务,即符合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的情形,因此衙门判决支持丁不三撤销赠与的决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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