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键词】名誉权 网络侵权微信群 公共空间
简要释典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侵权的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特征。在微信群等网络公共空间发言,若言论超过正当性范围,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引案说典
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某与赵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赵某与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黄某发生纠纷后,赵某在与黄某共同居住的小区业微信群聊(群聊人数分别为345人和123人)中发布关于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某的不当言论,该言论涉及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词汇及非客观性贬损言辞,法院认为,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结合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及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判决赵某向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二者损失。
法条“典”题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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