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雯婷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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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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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继承纠纷一案,获得应得继承权

发布者:秦雯婷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继承 |2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郁XX与被告郁XX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吴X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古X、被告郁XX及被告郁XX、吴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共同继承并分割其父母郁XX、闻XX去世后遗留的房产份额;2.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郁XX与被告郁XX系亲兄妹关系,系被继承人郁XX(父亲]、闲x英《母亲)所生。被继承人郁X于2006年1月30日因各种疾病报死亡:被继承人闻XX于2020年8月29日因老报死亡二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位于XX市闵行区XX一街坊464号104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郁XX,闻XX及被告吴X名下。吴X系被告郁XX的亲生女儿、二被继承人的父母早已过世,被继承人去世后无遗嘱和遗赠,其名下遗产依据法律规定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原各与被告郁XX继承。双方多次协商继承分割遗产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主张处理的遗产范围包括:1.涉案房屋中属郁XX,闻XX的产权份额:2.涉案房屋降噪费59,750元,闻XX是产权人之一,应作为其遗产继承;3.被继承人闻XX名下养老金账户及银行账户内自其死亡之日起的存款余额:4.被继承人闻XX的丧葬费.郁XX、吴X辩称,涉案房屋产权人是郁缝周、闻XX和吴X,闻XX已通过公证遗嘱将其份额遗赠给被告吴X,本案只继承郁XX的份额,但是原告都没有尽到抚养老人郁XX的义务,所以请法院判决原告不予继承,不同意分割降噪费,降噪费没有发放,不属于遗产范围,即便法院认定是遗产范围,按照房屋份额来处理。关于存款,闻XX名下有XX银行存折1张,生前还有一张单位发放工资卡,共计2张卡,闻XX是9月29日去世的取出过一笔4,800元和一笔5,311元,现在卡里没有钱了,余额为0,之前都是用于看病了。丧葬费发放了20,387.90元,存款和丧葬费均不同意原告继承,都用于闻XX丧葬事宜,2006年购买的墓穴花费1万多元(一个穴1万多元],加上吃饭和火化花费1万多元,吃饭3桌人,吃了1顿,费用都是被告郁XX支出的,在殡仪馆的费用也都是被告郁XX出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闻XX与郁X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原告郁XX与被告郁XX两个子女。被告吴X是被告郁XX的女儿。两被继承人生前与被告郁XX一家人共同生活

  2004年3月29日,涉案房屋核准登记在被继承人闻XX,郁XX与被告吴X三人名下.

  2006年1月30日,被健承人郁XX因各种疾病死亡

  2007年2月26日被健承人闻XX前往XX市闵行区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吉X涉案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产权份额《不包括继承英大夫郁XX在上述房屋中之遗产份额)在其故世后,遗赠给外孙女吴X。XX市闵行区公证处对此出具(2007)沪闵证字第737号遗喝公证书,证明闻XX在其公证处两公证员面前立下上述遗嘱,并在该遗嘱上盖章。

  2020年9月28日,被继承人闻XX因衰老死亡,注销户口2020年10月21日,被告吴X出具声明书一份,言明自愿接受外祖母闻XX遗赠给其的涉案房屋中属闻XX所有的产权份额(不包括继承英大夫郁X在上述房屋中之遗产份额),XX市闵行区公证处对此出具《2020)沪闵证字第7642号公证书,证明吴X在其公证处公证员面前签署声明书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2020年10月27日,被告都XX收到参保单位国药集团XX有限公司发放的闻XX丧葬抚恤补助费20,38790元(总额25,160元扣发当月养老金4,772.10元)。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房屋市场价值无法协商一致。经原告中请,本院委托XX大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21年3月15日,XX大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大雄房估法GSQ2021xxxx2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总价303万元(单价50,711元/m)。为此,原告支付评估费9,068元

  就涉案房屋的分割方式,双方当事人明确:由被告郁XX吴X取得房屋产权份额,被告郁XX支付原告相应房屋折价款。2021年3月2日,被告都建收到XX市治理虹桥机场航空噪声联合工作组闵行协调组办公室就涉案房屋进行降噪改造而发放的入户施工影响补偿赛59,750元

  另查明,被告于2005年1月26日为父母购买墓穴两个,分别向XX九天陵园支付12,105元、12083元;并分别于2005年1月26日,2014年4月6日各支付公墓维护费700元为办理被继承人郁继固的衰仅,被告于2006年1月31日向XX市龙华殡仪馆支付殡葬服务费3,542元

  诉讼中,原、被告一致确认:为办理被继承人闻XX的丧事.

  被告郁XX支付了丧葬费、饭费、火化费等合计1万多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分别至XX银行、XX银行调取被继承人闻XX名下银行账户情况如下:1.账号为300XXXX5341xxxx的代发养老金专户于2020年10月15日取款5311.42元,截至2021年4月26日的余额为80.36元2账号为XXXxxxx的整存整取账户于2011年5月28日销户3.账号为XXXxxxx整存整取账户于2012年5月3日销户4账号为XXXxxxx整存整取账户于2012年6月27日销户5卡号为205XXXX63598xxxx的敬老卡账户截至2021年4月26日的余额为96.71元6卡号为620XXXX233183xxxx的IC医保卡账户至2021年4月26日的余额为138.09元7卡号为620XXXX500563xxxx的社保卡账户截至2021年4月26日的余额为0元账号为622XXXX1000388xxxx的XX银行账户于2020年10月15日取现3300元,截至2021年4月26日的余额为242.82元。诉讼中,被告郁XX明确:闻XX去世后,闻XX名下银行账户取现的款项由被告郁XX控制.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户籍内档摘抄、常住人口登记表、房是状况及产叔人信息,被告提交的死亡推断书、殡葬服务费发票草地发票、XX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结算表、养老金存折、死亡待遇计算核定表、公证书,本院依申请调取的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遣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郁能周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闻XX生前留有公证遣喝,明确涉案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产权份额(不包括继承美丈夫郁XX在上述房屋中之遗产份额)在其故世后,遗赠给被告吴X。原告虽对上述公证遗嘱提出异议,并申请调查该公证遗喝的相关村料以及闻XX生前使用的个人印章成签名原件,但经本院向其释明并指定合理期限要求其提交书面中请后,原告并未按期提交,本院视为其放弃数销公证遗嘱之诉请,对原告的上述调查中请,本院不予准许。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足以推翻公证遗嘱的证据,故对原告针对涉案公证遗嘱所提异议,本院不子采纳。结合在案证据,本院对涉案公证遗嘱之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依该公证遗嘱之意思表示,就涉案房屋中属闻XX所有的产权份额《不包括继承其丈夫郁XX在上迷房屋中之遗产份额)遗赠给被告吴X。闻XX就其他遗产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闻XX的其他遗产应按照法定缝承办理.

  涉案房屋核准登记在被继承人闻XX、郁XX与被告吴X三人名下,属此三人共同共有,每位产权人各享有其中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其中属闻XX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经公证遗嘱遗赠给被告吴X,被告吴X作为受遗赠人也已通过公证声明表示接受遗赠遗赠后,被告吴X享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二产权份额。涉案房屋中属郁XX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按照法定继承,由其配偶闻XX及儿子郁XX、女儿郁XX继承。闻XX继承其丈夫郁XX所有的产权份额亦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儿子郁XX,女儿郁XX继承。结合双方对于分割方式之意见,由被告郁XX、吴X取得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其中被告郁XX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被告吴X占三分之二产权份额,由被告郁XX支付原告郁XX相应房屋产权份额折价款

  涉案房屋因需降噪改造而发放补偿费59,750元,应属产权人共有,其中三分之一归被告吴X所有。另属郁XX和闻XX的各三分之一均应按照法定能承由英儿子郁XX,女儿郁XX继承该款项现在被告郁XX处,故由郁XX分别向原告郁XX、被告吴X支付相应折价款。

  另外,闻XX去世后,被告郁XX从闻雪美名下银行账户取现金额合计8,611.42元以及闻XX名下银行账户内现存余额皆属闻XX的遗产,应按照法定够承办理,即本院现已查明的款项归被告郁XX所有,由被告郁XX支付原告郁XX相应折价款

  关于上列财产的分割比例,依我国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两被继承人生前与被告郁XX共同生活,且两被继承人死亡后的后事也由被告郁XX负责,因此,应当认定被告郁XX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对其予以适当多分.关于被告郁XX已经支付的购买墓穴认购费12,105元12,083元,公墓维护费1,400元,为办理被继承人郁XX的丧仪支付的殡葬服务费3,542元,以及为办理被继承人闻XX的丧事支出的丧葬费、饭费、火化费等1万多元,上述共计约39,130元应由原告郁XX与被告郁XX各半负担,即由原告郁XX支付被告郁XX19,565元。

  关于丧葬抚恤补助费,系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不属于遗产范骑,但为避免诉累,故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原告郁XX与被告郁XX各得一半,即由被告郁XX支付原告郁XX10,193.95元

  综上,结合涉案房屋的价值、双方确认的分割方式、上述分割比例及本案实际情况等因素,经对上述双方互付给付款项金额进行抵扣后,本院的定被告郁XX应支付原告郁XX各项财产折价款45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现登记在被继承人闻XX,郁XX与被告吴X名下的XX市闵行区XX一街坊464号104室中属被继承人闻XX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由被告吴X继承,属被继承人郁XX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由被告郁XX继承,继承后,上述房屋产权由被告郁XX占三分之一产额份额,被告吴X占三分之二产权份额:

  二、被告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吴X上述房屋降噪改造的入户施工影响补偿费19,917元;

  三、被继承人闻XX名下账号为300XXXX5341xxxx的代发养老金专户余额,卡号为6205XXXX63598xxxx的敬老卡账户余额卡号为620XXXX233183xxxx的IC医保卡账户余额、账号为622XXXX1000388xxxx的XX银行账户余额均由被告都XX继承四、被告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郁XX属被继承人郁XX、闻XX的遗产折价款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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