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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追偿中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责任认定

发布者:江明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5日 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不良资产债权追偿过程中,债务人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需明确原股东责任以实现债权回收。

二、江明律师办案方法

事实核查:调取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核实股东未出资 / 出资不足事实。

法律适用:依据 2024 年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出资义务不随股权转让而消灭。

追偿方案:在不良资产处置程序中,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责任主体,主张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程序推进:配合执行程序,固定证据,推动股东责任落地,提升债权清偿可能性。

三、案件结果

明确原股东应承担公司债务,为不良资产债权增加有效清偿主体。

突破债务人公司无资产可供执行的困境,大幅提高不良资产回款概率。

形成可复用的股东出资瑕疵追偿实务标准,助力同类不良债权高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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