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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解读(一)

发布者:蒲云荣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2852人看过

 

一、继承编解释(一)的变化


1.宣告死亡者的死亡时间

    在继承编解释第1条,由继承法意见第1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修改为“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即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该死亡时间判断的变动,将影响着被继承人遗产范围以及继承开始时间。


2.酌情分得遗产权的诉讼时效调整为三年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如在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继承法意见第32条对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行使该权利设定了时间限制,要求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要求在二年内向法院起诉。

   现继承编解释第21条将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两年的规定删除,意味着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将依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调整为三年。


3.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表述,法言法语更为精准

    在继承编解释第28条,完善了继承法意见41条对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表述,例如将“有行为能力”修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等。

    新司法解释的条文表述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性,彰显法律用语的严谨性。


4.明确放弃继承的表现方式

    继承法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可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而在继承编解释第33条以及44条删除了口头方式放弃继承的方式,明确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表示。

    而受遗赠人的放弃继承,依据继承编解释第44条的规定,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这样的规定让未来在判断是否明确放弃继承时有了法律依据。


二、几个问题带你了解《司法解释一》

(1)没有经过商量,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2)彩礼在什么情况下能要回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婚前父母帮忙买的房子是个人财产还是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延续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4)夫妻离异后能擅自将子女姓氏改成继父母姓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明确,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5)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进一步明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明确,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6)胎儿如何继承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明确,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7)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认定为虐待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中,要考虑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同时,还要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

    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8)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意愿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中,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

资料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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