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皓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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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河北皓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7年07月13日 10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2013年签订《打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建设的二期地块基础桩工程,合同约定工期15天,开工日期2013年10月5日,竣工时间10月21日,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原告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原告)、乙方(被告)、家里、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合同第21.5条: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约定的进度计划实施,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此项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为2013年12月18日,原告因被告逾期交工要求赔偿违约金46.2万元。

作为被告律师,我方认为:一、基坑挖运工程切入桩基础工程过程中,是本案工期变更的原因。二、双方以《开工报告》工期变更合同工期符合法律规定,实际工期符合《开工报告》要求,不存在工程逾期。三、原告主张工期违约已超过诉讼时效。最终被告全面败诉,法院支持我方观点,经过法院调解使原告撤回起诉。


河北皓聚律师事务所是2018年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型精品律师事务所,同时暨霸州市司法局授予的牛立梅个人爱心调解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皓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3113000********0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