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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前期培育辅导法律服务方案

发布者:罗瑶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0日|分类:新三板 |3486人看过

新三板上市前期培育辅导法律服务方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为有进入资本市场的意愿但不符合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条件或符合条件但不愿意漫长等待的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基于此,自扩容以来,新三板受到了诸多中小企业的热捧,同时,于新三板挂牌也为诸多企业融资扩股、完善经营管理结构、提升治理水平提供了机会。

新三板上市前期培育辅导阶段作为新三板挂牌的必经阶段,是指由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对拟发行股票并挂牌企业进行的规范化培训、辅导与监督。具体包括拟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制改制、内部治理结构改进、管理制度与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与完善等。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资本市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由资深律师组成的专项服务团队通过新三板上市前期培育辅导阶段的尽职调查、文书审核、专业分析、咨询解答、意见出具等活动,在为拟挂牌企业合法合规改制、争取政策红利、防范法律风险等诸多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现今的伟天资本市场服务团队已经成长为一支法律素养扎实、业务经验丰富、人员配备合理的专业团队。

一、新三板上市前期培育辅导法律服务工作内容

1.对挂牌企业改制重组活动进行合法性论证:

A.对拟上市企业股本形成过程(实物出资的审计、评估手续,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时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及其合法性)、资产形成过程、经营状况(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交易情况、财务制度情况)等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而详细的尽职调查,对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B.在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制定有限责任公司原全体股东以发起人名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并对其合法性、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

C.对拟出资资产及资产评估或审计活动的合法性出具意见;

D.起草、审查、修改发起人协议(草案),对发起人协议的签订程序提供法律意见;

E.起草、审查、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章程的表决程序提供法律意见;

F.协助拟挂牌企业进行公司设立审批、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办理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召开创立大会、公司设立等活动。

2.指导挂牌企业股份公司的设立:

A.起草、审查、修改中介机构服务合作协议,代为选聘证券公司、会计师、评估师等;

B.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帮助企业确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和时间表;

C.围绕工作方案和工作时间表与证券公司、会计师、评估师协调开展工作。涉及国有资产的,为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出具法律意见;

D.调查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资产状况、债券债务状况并出具法律意见;

E.审查发起人会议召开程序、表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起草、审查、修改《发起人协议》;

F.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起草公司章程,出具股份公司设立的法律意见书;

G.就公司筹备、注册登记、选举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等会议程序、事项表决合法性、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

H.其他应当由律师负责的事项。

3.复查、规范拟挂牌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遗留法律问题:

A.复查公司设立的程序、主体资格、条件、出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批准;

B.核查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改制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设立行为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资等方面是否合法、产权关系是否清晰;

C.审查是否履行设立过程中的验资、评估等必要程序;

D.审查公司是否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资产的法律权属问题。

4.审查拟挂牌企业业绩的连续性问题提出应对方案:

审查公司业务的连续性、经营管理层的连续性、资产的连续性、股权结构的连续性,并结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要求提出解决方案。

5.协助拟挂牌企业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A.协助拟上市企业完善内控环境,帮助企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应形成权责分配、激励与约束、权利制衡关系;

B.协助拟上市企业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定、完善适合的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人员管理规则;

C.审查公司依法纳税情况、公司享受税收政策的合法性;

D.协助企业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员工聘用、报到、培训、试用、转正、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考核、人事调整、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员工行为准则和规范、办公室管理制度、会议制度、公司内部沟通管理制度、廉政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

E.协助拟上市企业建立内部报告制度,完善信息披露程序。

6.协助拟挂牌重大经营活动的规范:

A.参照《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内控制度对公司重大合同审议、批准、签署的权限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B.协助企业规范对第三人以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进行投资的审议、批准、签署的权限和程序;

C.协助企业采取措施减少、依法规范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D.代为处理公司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对拟挂牌企业的独立性(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机构、业务、资产、财务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8.全程参与拟挂牌企业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保证会议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性

9.对企业挂牌过程中的其他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二、新三板上市前期培育辅导法律服务工作方式

1.组建企业新三板专业服务律师团队。该律师团队共有4名律师组成,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团队总负责人,资本市场业务部部长担任组长,1名资本市场专业律师,1名律师助理。此外,根据业务需求,律师事务所及时抽调其他专业部门律师就税收优惠享受、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等具体问题成立专项研讨小组,专门研究存在问题、法律风险、应对方案。

2.设立专门的工作邮箱。企业新三板律师团队律师助理负责管理工作邮箱,及时获取工作需求,并向团队律师汇报,保证律师场外工作的及时有效性。

3.资深律师全程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召开程序及审议表决事项的合法性决定着决策结果是否有效或者可被撤销,由资深律师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保证公司的每一项决议都合法有效。

4.律师驻场。前期培育辅导的关键阶段由一名律师携一名助理入驻企业,以便准确、完整、高效的就服务内容的方方面面与企业负责人员及第三方沟通,并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积极研究解决方案。

5.调查取证。向工商、行政、税务、银行、金融、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部门调取企业相关信息,核查企业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6.发送询证函。向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客户发送询证函,核实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真实合法性。

7.访谈或说明。向企业现任和曾经的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核实企业设立、存续、股权变更、关联交易等情况。

8.承诺。对于无法完全核查清楚,但是可能影响挂牌的相关情况,向企业负责人说明,并要求企业负责人出具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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