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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收回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3日|分类:土地纠纷 |268人看过


19991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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