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一份合同、两处工地、千万级项目背后的“对账困局”
2020年7月,山东Q公司承建浙江舟山某某项目,与宁波某某吊装公司签订两份内容相同的《吊车吊装合同》,约定合同价暂定40万元,按实际台班结算。C公司随即派出多台吊车,在6号循环水场、应急电源中心、3#乙烯装置等多个工点连续作业近三个月。然而,当C公司拿着114万余元的明细单和对账单找Q公司结算时,对方仅支付5万元便再无下文。更棘手的是,签字确认用车的展某某、闫某、庄某某均非合同指定的“项目负责人”,Q公司坚称“谁签字找谁去”,拒绝认账。
办案过程:管辖权“过山车”,证据链“破局战”
案件最初在淄博周村区法院立案后,Q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一审裁定移送浙江舟山法院。C公司不服,肖向军律师团队迅速上诉至淄博中院,成功撤销原裁定,指令周村法院继续审理——这一步为后续诉讼节省了巨大时间和地域成本。
进入实体审理后,争议焦点集中于104万余元吊装费是否真实发生。Q公司抛出三重抗辩:签字人不是本公司员工、部分单据用红笔标注“已结算”、C公司未先开票故无权催款。
肖向军律师的策略清晰而扎实:
锁定“表见代理”:通过调取Q公司自认的工资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展某某是材料员、闫某是施工经理、庄某某是管理人员,三人签字均发生在工地现场,且庄某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工作至9月(Q公司称其7月已离职),使法院认定C公司“有理由相信三人有代理权”。
反驳“已结算”抗辩:针对任务单上的红笔标注,指出Q公司无任何付款凭证佐证,且现场工人尚在讨薪,所谓“现金垫付”不合常理。
化解“先开票”难题:主张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主债务,获得法院采纳。
剔除瑕疵金额:主动剔除一张手写添加但未获微信确认的9000元,将诉求调整至1,049,686元,体现诚信诉讼。
判决结果:全额支持,利息另计
周村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吊装费总额为1,140,686元,扣减已付5万元,判令Q公司支付1,049,686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判决书特别强调:员工在职权范围内签字的对账单,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开票与否不影响付款义务。该判决已生效。
点评分析:肖向军律师的“三大关键手”
管辖之战定乾坤:若案件移送舟山,被告异地应诉成本剧增,肖律师团队紧抓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双重连接点,成功“守擂”淄博,为后续高效审理铺平道路。
证据闭环“锁死”事实:面对Q公司全盘否认,律师将工资表、调解书、聊天记录、行车任务单、对账单层层嵌套,形成完整证据链,让法官确信“现场签单就是公司行为”。
法律定性精准:明确区分“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避免被对方“未开票”拖延战术带偏;同时主动剔除无据金额,增强诉请可信度。
给企业的启示:施工类服务合同务必在签约时明确授权签字人,但即使未明确,只要签字人具备“职务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公司仍须“买单”。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庭审辩论,更在于从碎片化的单据中重建事实逻辑,用证据和法律规则让“赖账”无所遁形。肖向军律师此案,正是“专业诉讼策略”化解“证据困局”的鲜活范本。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人物均为化名,仅供参考)
肖向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