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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

发布者:张国森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概述?
?案件性质?: ?侵害商标权纠纷?
?纠纷类型?: 二审(上诉)阶段。
?涉案标的?: A公司一审诉请的赔偿总金额为310万元,后经法院判决变更为二审主要争议的25.5万元赔偿(包含合理开支)是否适当。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案情简介?

?基本事实?:
?原告(A)? 为山东省某著名发动机公司,注册持有第859xxxx号“潍柴”文字商标。
原告发现市场上流通的某型号发动机润滑油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使用了“潍柴动力专用机油”、“潍柴发动机专用油”等字样。
原告通过公证等方式在吉林省某某市、山东省某某市等地购买了被诉侵权商品,并将销售商以及商品上标注的生产商?C公司?(已注销)及其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与一审判决?:
一审中,A公司诉请B1(?恒新公司?)和B2(个人股东?熊丽芳?)共同赔偿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
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是?C公司?。
商品上使用“潍柴”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B1公司是否作为C公司股东身份的证据存在瑕疵且不足,判决不承担责任。
认定B2作为C公司股东,在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且其本人出具承诺对公司债务负责后,应对C公司的侵权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酌情判决B2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5万元?。

?二审争议?:
只有?B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公司未上诉,但答辩认为一审法院未判令B1承担责任不当。

三、 张国森律师(被告B1恒新公司的代理人)在该案中的核心工作?

根据判决书显示,张国森律师(及其律所同事张枫律师)代理了本案被告之一 ?B1公司(原审被告:长春市恒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与潜在辩护难点分析?

法院归纳的二审焦点对分析本案的典型难题极具指导意义:

?关于“生产者”身份的认定(举证与反驳)?:
?难点?: 已注销的侵权主体 ?C公司? 名下已无财产,若要其股东承担责任,必须确定其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这依赖商品上的信息(如名称、地址、条码)与C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是否高度指向。
?律师行动与法院观点?: 被告方(包括张国森律师代理的B1公司)在一、二审中均质疑C公司系生产者的推定。他们提出该公司早已停业、证据为网络页面内容(不足以证明持续生产)等。但法院认为,被告方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推翻被诉侵权商品信息与C公司的强关联,亦未证明商品为他人“假冒”。在商业标识侵权的推定规则下,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反驳责任转移至被告方。对被告代理人而言,如何在案发时隔已久、C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搜集并组织能动摇上述强关联推定的有力证据,是核心难点。

?关于“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使用”的界限界定?:
?难点?: 判断“潍柴动力专用机油”是表明用途的正当描述,还是旨在利用“潍柴”商誉的侵权行为。
?律师行动与法院观点?: 被告方坚持认为该文字属于“?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功能。但法院最终认定,在已标注自身品牌标识(如“一汽-华润”)足以识别来源的情况下,再以较大字体、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他人知名商标文字,客观上起到了?识别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这需要律师在证据呈现和法律论证上更侧重于“必要性”和“替代性”的辩驳。

?关于已注销公司股东责任的认定(程序合法性审查与承诺约束力)?:
?难点?: B2为何承担责任,而B1为何“逃脱”?
?关于B2(个人股东,张国森律师非其代理人)?: 法院查明,C公司在《清算报告》和《注销决定》上仅有B2一人签字,B2还书面承诺承担后续债务责任。结合公司注销程序不规范的情况,法院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代理此类案件,必须审视?清算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关于B1(公司股东,为张国森律师代理的对象)?: 原告方举证存在多处矛盾与不合常理之处(例如公司已更名而股东登记信息未更新、公章的编号与名称问题、股东王微去世后仍有签字等),法院据此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据标准,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B1是C公司真实有效的股东或参与过公司经营?。这对B1的代理律师(即张国森律师)而言,一审获得胜诉的关键在于:?对原告证据链中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瑕疵进行了精准、充分的质疑和放大?,并提出了“旧印章已依规销毁”等关键反证,最终成功打断了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直接联系。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酌定因素?:
?难点?: 在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和侵权方获利均难以精确计算的情况下,说服法院接受一个更低的法定赔偿金额。
?法院综合考量要点?(本案判决考量了这些因素): 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明知故犯)、侵权持续时间长短、侵权商品的销售地域范围、侵权行为造成的市场影响,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 最终结果?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了股东B2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支持事项?: 认定了侵权事实存在,维持了对销售商的停止侵权判决,维持了B2作为唯一需承担责任的股东方及其赔偿额(25.5万元)。
?未支持事项?: 法院依法未审理原告在一审中胜诉但未上诉部分的异议,因此被告B1公司在张国森律师代理下,其不承担责任的一审判决被?终审确认?。对代理被告B1的张国森律师而言,这?无疑是成功的辩护结果?。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多方被告且公司已注销的?复杂商标侵权诉讼?。张国森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捕捉并有效利用了对?己方当事人股东身份存疑?这一突破口,结合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成功为己方当事人免除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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