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存权律师
江门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原任江门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警官,精通法律,对刑事、民商事等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1382235770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为敲诈勒索案第一主犯辩护,成功使全案被告人判缓刑!

发布者:刘存权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21日 95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朱锋、雷涛、尤宇经密谋敲诈勒索后,由被告人尤宇纠集被告人卢洪武、庞水生,被告人朱锋提供经费和敲诈勒索的对象,被告人雷涛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卢洪武、庞水生从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到本区西区大道民间本草堂,虚构了其亲戚在民间本草堂购买草药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的理由,要求民间本草堂的经营者陈某作出赔偿,从而敲诈勒索了陈某的人民币12000元。

同年3月14日,被告人朱锋、雷涛和尤宇再次密谋敲诈勒索,后由被告人朱锋提供敲诈勒索对象,被告人雷涛、尤宇和观税(另案处理)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到本区江会路17号的原生百草站,以上述同样的理由,敲诈勒索了原生百草站经营者陈某的人民币10000元。

同年4月12日,被告人朱锋、雷涛再次密谋敲诈勒索,后由被告人朱锋纠集被告人罗信泽,被告人雷涛、罗信泽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到本区江会路17号的原生百草站,以上述同样的理由,企图向原生百草站的经营者陈某敲诈勒索人民币20000元。后陈某报警,被告人雷涛、罗信泽被当场抓获。于2015年11月24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624号起诉书,指控朱锋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办案过程:被告人朱锋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刘存权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其实背后隐藏一个重要的事实,公诉机关并没有查实清楚,导致量刑过高。实际上本案并非普通典型的敲诈勒索案件,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朱锋此次犯罪主观上并非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原因也比较特殊,是由经济纠纷引起的,不是无缘无故、无事生非的去勒索别人,而是因为自己和被害人合伙开店铺,三人共同出资合伙开这几家店铺,当时是自己花了很多精力和时间去找铺位和做各项工作的,谁知道生意好起来之后就说给回本钱,让被告人别做了,强行要求被告人退出,也是因为这样才想出通过举报被害人违法的手段迫使对方给钱。如果不是被告人先受到被害人民事上的侵害,被告人朱锋是不会去敲诈勒索的,被害人首先就存在了一定的过错。朱锋一气之下才指使了其他同伙去敲诈勒索,而且事实上朱锋本身就是店的老板之一。

然而在侦查阶段以及起诉阶段,公安以及检察院却书面称查不到朱某是店的经营者,并对以上事实只字未提,没有认定以上的事实。刘存权律师协助朱锋的家属收集证据,并且找到了旧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名字正是被告人朱锋本人。2015年12月11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中刘存权律师提交了谅解书、工商营业执照,以证明朱某本身就是店的老板之一,在庭审中通过询问多名同案犯,充分论证了刘存权律师论证的事实,控辩双方围绕着本案事出有因以及诈骗对象特殊等情况,多次展开激烈的辩论,主审法官听取了刘律师的意见后认可了刘存权律师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可刘律师提出来的本案事出有因以及诈骗对象特殊等情况,因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该案通过刘律师详细的分析以及辩护,收集相关证据,取得了判决后就马上刑满释放的结果,并成功使全案所有被告人都判处缓刑!

办案过程

被告人朱锋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刘存权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其实背后隐藏一个重要的事实,公诉机关并没有查实清楚,导致量刑过高。实际上本案并非普通典型的敲诈勒索案件,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朱锋此次犯罪主观上并非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原因也比较特殊,是由经济纠纷引起的,不是无缘无故、无事生非的去勒索别人,而是因为自己和被害人合伙开店铺,三人共同出资合伙开这几家店铺,当时是自己花了很多精力和时间去找铺位和做各项工作的,谁知道生意好起来之后就说给回本钱,让被告人别做了,强行要求被告人退出,也是因为这样才想出通过举报被害人违法的手段迫使对方给钱。

如果不是被告人先受到被害人民事上的侵害,被告人朱锋是不会去敲诈勒索的,被害人首先就存在了一定的过错。朱锋一气之下才指使了其他同伙去敲诈勒索,而且事实上朱锋本身就是店的老板之一。然而在侦查阶段以及起诉阶段,公安以及检察院却书面称查不到朱某是店的经营者,并对以上事实只字未提,没有认定以上的事实。刘存权律师协助朱锋的家属收集证据,并且找到了旧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名字正是被告人朱锋本人。2015年12月11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中刘存权律师提交了谅解书、工商营业执照,以证明朱某本身就是店的老板之一,在庭审中通过询问多名同案犯,充分论证了刘存权律师论证的事实,控辩双方围绕着本案事出有因以及诈骗对象特殊等情况,多次展开激烈的辩论,主审法官听取了刘律师的意见后认可了刘存权律师的辩护意见。


为敲诈勒索案第一主犯辩护,成功使全案被告人判缓刑!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可刘律师提出来的本案事出有因以及诈骗对象特殊等情况,因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该案通过刘律师详细的分析以及辩护,收集相关证据,取得了判决后就马上刑满释放的结果,并成功使全案所有被告人都判处缓刑!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朱锋、雷涛、尤宇经密谋敲诈勒索后,由被告人尤宇纠集被告人卢洪武、庞水生,被告人朱锋提供经费和敲诈勒索的对象,被告人雷涛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卢洪武、庞水生从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到本区西区大道民间本草堂,虚构了其亲戚在民间本草堂购买草药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的理由,要求民间本草堂的经营者陈某作出赔偿,从而敲诈勒索了陈某的人民币12000元。

同年3月14日,被告人朱锋、雷涛和尤宇再次密谋敲诈勒索,后由被告人朱锋提供敲诈勒索对象,被告人雷涛、尤宇和观税(另案处理)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到本区江会路17号的原生百草站,以上述同样的理由,敲诈勒索了原生百草站经营者陈某的人民币10000元。

同年4月12日,被告人朱锋、雷涛再次密谋敲诈勒索,后由被告人朱锋纠集被告人罗信泽,被告人雷涛、罗信泽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到本区江会路17号的原生百草站,以上述同样的理由,企图向原生百草站的经营者陈某敲诈勒索人民币20000元。后陈某报警,被告人雷涛、罗信泽被当场抓获。于2015年11月24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624号起诉书,指控朱锋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办案过程:被告人朱锋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刘存权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其实背后隐藏一个重要的事实,公诉机关并没有查实清楚,导致量刑过高。实际上本案并非普通典型的敲诈勒索案件,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朱锋此次犯罪主观上并非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原因也比较特殊,是由经济纠纷引起的,不是无缘无故、无事生非的去勒索别人,而是因为自己和被害人合伙开店铺,三人共同出资合伙开这几家店铺,当时是自己花了很多精力和时间去找铺位和做各项工作的,谁知道生意好起来之后就说给回本钱,让被告人别做了,强行要求被告人退出,也是因为这样才想出通过举报被害人违法的手段迫使对方给钱。如果不是被告人先受到被害人民事上的侵害,被告人朱锋是不会去敲诈勒索的,被害人首先就存在了一定的过错。朱锋一气之下才指使了其他同伙去敲诈勒索,而且事实上朱锋本身就是店的老板之一。

然而在侦查阶段以及起诉阶段,公安以及检察院却书面称查不到朱某是店的经营者,并对以上事实只字未提,没有认定以上的事实。刘存权律师协助朱锋的家属收集证据,并且找到了旧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名字正是被告人朱锋本人。2015年12月11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中刘存权律师提交了谅解书、工商营业执照,以证明朱某本身就是店的老板之一,在庭审中通过询问多名同案犯,充分论证了刘存权律师论证的事实,控辩双方围绕着本案事出有因以及诈骗对象特殊等情况,多次展开激烈的辩论,主审法官听取了刘律师的意见后认可了刘存权律师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可刘律师提出来的本案事出有因以及诈骗对象特殊等情况,因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该案通过刘律师详细的分析以及辩护,收集相关证据,取得了判决后就马上刑满释放的结果,并成功使全案所有被告人都判处缓刑!

办案过程

被告人朱锋的家属委托了刘存权作为辩护律师,刘存权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其实背后隐藏一个重要的事实,公诉机关并没有查实清楚,导致量刑过高。实际上本案并非普通典型的敲诈勒索案件,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朱锋此次犯罪主观上并非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原因也比较特殊,是由经济纠纷引起的,不是无缘无故、无事生非的去勒索别人,而是因为自己和被害人合伙开店铺,三人共同出资合伙开这几家店铺,当时是自己花了很多精力和时间去找铺位和做各项工作的,谁知道生意好起来之后就说给回本钱,让被告人别做了,强行要求被告人退出,也是因为这样才想出通过举报被害人违法的手段迫使对方给钱。

如果不是被告人先受到被害人民事上的侵害,被告人朱锋是不会去敲诈勒索的,被害人首先就存在了一定的过错。朱锋一气之下才指使了其他同伙去敲诈勒索,而且事实上朱锋本身就是店的老板之一。然而在侦查阶段以及起诉阶段,公安以及检察院却书面称查不到朱某是店的经营者,并对以上事实只字未提,没有认定以上的事实。刘存权律师协助朱锋的家属收集证据,并且找到了旧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名字正是被告人朱锋本人。2015年12月11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中刘存权律师提交了谅解书、工商营业执照,以证明朱某本身就是店的老板之一,在庭审中通过询问多名同案犯,充分论证了刘存权律师论证的事实,控辩双方围绕着本案事出有因以及诈骗对象特殊等情况,多次展开激烈的辩论,主审法官听取了刘律师的意见后认可了刘存权律师的辩护意见。


为敲诈勒索案第一主犯辩护,成功使全案被告人判缓刑!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可刘律师提出来的本案事出有因以及诈骗对象特殊等情况,因此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该案通过刘律师详细的分析以及辩护,收集相关证据,取得了判决后就马上刑满释放的结果,并成功使全案所有被告人都判处缓刑!


律师观点分析

刘存权律师分析后认为:本案其实背后隐藏一个重要的事实,公诉机关并没有查实清楚,导致量刑过高。实际上本案并非普通典型的敲诈勒索案件,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朱锋此次犯罪主观上并非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原因也比较特殊,是由经济纠纷引起的,不是无缘无故、无事生非的去勒索别人,而是因为自己和被害人合伙开店铺,三人共同出资合伙开这几家店铺,当时是自己花了很多精力和时间去找铺位和做各项工作的,谁知道生意好起来之后就说给回本钱,让被告人别做了,强行要求被告人退出,也是因为这样才想出通过举报被害人违法的手段迫使对方给钱。如果不是被告人先受到被害人民事上的侵害,被告人朱锋是不会去敲诈勒索的,被害人首先就存在了一定的过错。朱锋一气之下才指使了其他同伙去敲诈勒索,而且事实上朱锋本身就是店的老板之一。然而在侦查阶段以及起诉阶段,公安以及检察院却书面称查不到朱某是店的经营者,并对以上事实只字未提,没有认定以上的事实。


刘存权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3822357709
  • 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9.6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0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次 (优于87.9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626分 (优于91.6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9篇 (优于99.49%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存权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0441 昨日访问量:27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